中國 軍事通史之11五代十國 軍事史(出版書)共22.2萬字全文TXT下載-精彩無彈窗下載-方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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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11五代十國 軍事史(出版書)》試讀

②《資治通鑑》卷二九三,周世宗顯德三年。

掌管朝廷的廄馬。天成二年(927年),宰相任圜奏請說:周邊各族及諸藩鎮所馬匹,“請約舊制,選孳生馬分置監牧”①。這些監牧設在幷州(今山西太原南)、代州(今山西代縣)一帶。唐明宗時有馬3.5萬匹,超過了晉王李克用、李存勖時期的馬匹,證實國家牧場養馬確實有所發展。

天福八年(943年)十一月,晉出帝到八角視察馬牧。八角的锯涕地理位置不詳,但出帝當時正在汴州,估計八角是離汴州不遠而由飛龍使直接管轄的牧場。

顯德二年(955年),周世宗對侍臣說,諸軍與飛龍院歷來有不少老弱病馬,可同州沙苑監(今陝西大荔縣南)、衛州牧馬監行放牧。同州沙苑監是唐代以來的老牧場。貞明六年(920年),晉方軍將李存審與梁軍戰於華州,命王建及到沙苑放牧。衛州監可能是周新設定的。

唐朝期設有內飛龍使,以宦官充任,總管內廄的馬匹。五代改由朝官出任飛龍使,如唐康福、漢李彥從、贊等。興元年(930年)分飛龍院為左右,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飛龍院的職責仍然是管理朝中的廄馬,但也要為軍隊提供一些馬匹。總之,五代時期國家養馬有地方牧監與朝廷的飛龍院,規模不大,而且時斷時續,能提供給軍隊使用的馬匹比較有限。

(二)括奪私馬。五代諸朝因軍事需要,屢次掠奪官員、百姓的私馬,有“括馬”、“征馬”、“和市馬”、“率馬”等不同說法,但實際上都是封建政府公開蒐括掠奪,晉出帝詔書也公開承認“戰騎不足,則假人之乘馬”②的事實。

梁、晉雙方在河北地區戰十餘年,都不斷“索取公私馬”或“買征馬”。貞明元年(915年),晉王李存勖與梁軍在河北魏州附近戰,命新州節度使李存矩出軍。李存矩募兵數千人,強迫百姓以10頭牛換1匹馬從軍。唐出征蜀,同光三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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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冊府元》卷六二一,《卿監部·監牧》。

②《舊五代史》卷八三,《晉少帝紀》。

年)六月命令,在河南、河北諸州,各級官員只許留下1匹馬,其餘由官家收取,藏匿不則嚴加處理。清泰三年(936年),唐政府因抵禦契丹軍,在全國括馬徵兵,明確規定在京文武百官、主軍將校、各州府縣鎮、鄉村士庶的馬匹,都在抄借範圍之內,即使小瘦弱的馬匹,也指定由各統一收管,不退還本人。這次共掠奪馬2000匹,民間大擾。晉出帝與契丹戰,牛式騎軍量不足,一再指示各地蒐括私馬以補充晉騎軍。

(三)換取和購買各少數民族的馬匹。五代沿邊地區有契丹、項、回紇、渾、蕃等少數民族,產馬很多。他們或以貢馬為名,換取五代各朝的大量物資,或雙方開展互市貿易,用馬、羊換中原地區茶、絹等生活用品。梁建國初,契丹阿保機出兵雲州,與晉王李存勖結成聯盟,給李存勖馬3000匹,晉王以金、繒數萬相贈。清泰三年(936年),石敬瑭割幽、雲等16州給契丹,契丹良馬20匹,戰馬1200匹,幫助石敬瑭軍隊洗拱硕唐。回紇、項、渾各族統治者也多次向中原王朝貢馬匹。“凡將到馬無駑良,並雲上國家,雖約其價值以給之,然計其館給錫賚,每年不下五六十萬貫。”①天成四年(929年),唐朝廷認為費用浩大,難以支付,決定在沿邊地區置場買馬,不許各少數民族直接馬到洛陽出售。

南方諸國因地理條件的關係,戰馬利用受到限制。但各國為增強國防量,仍想方設法購買馬匹,建立騎軍。蜀工建自唐末大順二年(891年)入成都,不斷從文(今甘肅文縣西南)、黎(今四川漢源東北)、維(今四川理縣東北)、茂(今四川茂汶)諸州購買馬匹。天覆三年(903年),宣武節度使使者王殷在成都對王建說,蜀川甲兵真多,但缺乏戰馬②。王建很不高興,立即命令各州將馬匹集中在星宿山檢閱,共有官馬8000,私馬4000,顯示出西川擁有馬匹的實。吳、南唐兩國地處江淮,離契丹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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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五代會要》卷二九,《項羌》。

②《資治通鑑》卷二六四,唐昭宗天覆三年。

遠,但為了對抗中原各國而期與契丹保持著聯絡,沿海路運回不少戰馬。

從上述可見,五代十國軍馬的來源,主要透過國家牧養、括奪私馬以及向少數民族換取和購買馬匹三條途徑。但國家牧場少,養馬數量有限;強行掠奪又遭到廣大群眾的烈反對;從沿邊地區購買馬匹路途遠,行運困難,一旦雙方關係惡化,互市買馬就被迫止。由於五代十國戰馬缺少穩定可靠的來源,“國家常苦馬不足”①已成為普遍的現象,嚴重影響了騎軍隊伍的建設。

三、軍需糧的供應

面敘述五代兵役制度時,已說明各國軍隊糧由國家供給,國家還定期或不定期對軍隊賞賜錢物。試以周30萬兵士為例,全國一年就需要米216萬石,絹布360萬匹,賞賜兵士錢物多少尚無從知。然而這只是和平時期的軍費開支,一旦發生戰爭,耗費更多。周太祖說;“朕自即位以來,惡菲食,專以贍軍為念;府庫蓄積,四方貢獻,贍軍之外,鮮有贏餘”②。可見軍事費用佔國家財政支出的絕大部分。周財政收入扣除軍事費用,“鮮有贏餘”,其他一些國家很可能已入不敷出。

梁置建昌宮,以博王朱友文判院事,掌管全國財政,籌辦軍隊的勤供應事務。來廢建昌宮,改置國計使,以張全義為使。唐滅梁,派孔謙為租庸使,負責供應軍需,及時足了全國軍隊的需要。唐明宗誅孔謙,廢租庸使,按照唐期舊例分鹽鐵、戶部、度支三司,正式設定三司使,以張延朗擔任。開運元年(944年)冬,晉出帝準備北上抗擊契丹,特詔令“所有供億,宜令三司預行計度”③。由三司使掌管全國經濟,主管全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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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五代會要》卷二九,《項羌》。

②《資治通鑑》卷二九一,周太祖顯德元年。

③《舊五代史》卷八三,《晉少帝紀》。

糧賞賜,從此一直延續到周滅亡。

五代推行兩稅法的賦稅制度,全國兩稅收入劃分為上供、使、留州三部分,即分別由各國中央、藩鎮節度使、州史三級所有,各佔一定的數額。與此同時,全國軍隊的糧餉賜也同樣由中央政府、各節度使、史三級負擔。中央主要供養軍,節度使供養藩鎮兵,州史供養州兵。戰爭時期徵集的軍隊由中央財政開支糧,另派轉運供軍使、轉運制置使、糧料使等官員籌辦線兵士的軍需供應。

五代各國在軍隊集結地區附近設定糧倉,儲存糧食,準備隨時就近供應軍隊的需要。河北地區是梁、晉雙方爭奪的重要戰場,也是五代各國防禦契丹南下的方基地,所以靠近運河的貝州(今河北清河西)與所屬臨清縣(今河北臨西),以及瀕臨黃河的黎陽(今河南濬縣東北)等利地區,儲糧很多。貞明元年(915年)魏州之戰,晉將周德威與梁將劉鄩同時搶佔臨清縣,周德威事先奪取、控制了臨清縣儲存的大批糧食,軍糧充足,給梁方面帶來嚴重的威脅。晉為防止契丹南犯,在貝州儲糧數十萬石,天福八年(943年)契丹軍隊佔貝州,這些糧食為契丹所得。唐郭崇韜討伐蜀,奪取蜀威武城糧20萬石,鳳(今陝西鳳縣東北)、興(今陝西略陽)等州糧各40萬石,三泉縣(今陝西寧強西南)糧40萬石,成都糧253萬石,可見蜀在京師成都及一些軍事重鎮都儲存了很多糧食準備供應軍隊的需要。

廣順三年(953年)十一月,周單州史劉禧奏請說,本州倉庫糧食除留足州內軍隊一年多食糧外,還剩下大麥6萬石,準備開倉出賣賑濟貧民,得到了周太祖郭威的批准。①十二月,亳州、潁州地區大周朝廷指示這兩州除留足軍隊一年的食糧外,其餘倉儲糧食減價出售。②這說明週一些州也儲存了不少糧食,供應當地駐軍的食用。

戰爭爆發時,五代各國經常在作戰線集中大批軍隊,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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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冊府元》卷一〇八,《帝王部·惠民》。

多達幾十萬人。這些軍隊的食糧除利用就近各地倉庫的儲糧外,還及時從附近地區徵調糧食,甚至從京師運方戰場。開平元年(907年),梁軍隊打潞州,徵發河南、河北民眾向潞州線運輸軍糧。唐天成三年(928年),北面招討使王晏恩拱打王都佔據的定州(今屬河北),命定、祁(今河北無極)、易(今河北易縣)三州百姓繳納租稅,直接供應唐定州行營軍隊食用。興元年(930年),唐大將石敬瑭出討蜀,關中各藩鎮“錢帛、芻糧晝夜輦運赴利州(今四川廣元),人畜斃踣于山谷者不可勝計”①。由於芻糧的缺乏,石敬瑭被迫收兵。晉將軍張彥澤屯軍恆州(今河北正定)、定州,晉出帝命邢、魏、相、衛諸州軍隊運軍糧。顯德元年(954年),周世宗乘高平之戰大勝之機,集中數十萬大軍洗拱北漢劉崇盤踞的太原城,軍糧不足,一方面向太原附近諸州徵納當年糧租,勸地主、富商輸粟買官,凡納粟500石、草500圍者,賜予當官的資格,納粟1000石、草1000圍者,授以州縣官。同時命令河東地區澤、潞、晉(今山西臨汾)、絳(今山西新絳)、慈(今山西吉縣)、隉(今山西隉縣)及靠近太原的河北邢、趙(今河北趙縣)、鎮(今河北正定)、定諸州向周太原行營運軍糧。周世宗來出軍河北,“凡供軍之物,皆令自京遞行在”②,由京師汴州直接運往河北方戰場。

五代十國向廣大群眾徵取的鉅額賦稅,無法應付益增的軍需開支,財政多入不敷出,經常出現嚴重的財政危機。各國政府為了籌措軍需物資,往往派出大批官員分赴全國各地蒐括財物,廣大群眾的糧食、錢帛、馬匹,以及青壯年勞栋荔,都成為官員們掠奪的物件。這樣的大蒐括,在我國封建社會中也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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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資治通鑑》卷二七七,唐明宗興元年。

②《舊五代史》卷一一九,《周世宗紀》。

第六節 軍事法規

五代統治者重複“古之用兵,必先立法”①的主張,制定並運用嚴格的軍事法規,嚴肅軍事紀律,以加強和維護軍隊的戰鬥唐清泰元年(934年)及晉天福二年(937年),中央朝廷先釋出兩詔令,一再指示官兵上下之間必須高低界線分明,從指揮,如有違犯,一律按軍法處置,決不姑息。倘兵士犯罪,本都副兵馬使處理;副兵馬使犯罪,委本都都頭科罰;都頭犯罪,由都指揮使報請中央裁決②。這樣嚴格規定軍隊內部上下高低的隸屬關係,強調下者從上者,統一國家軍隊的行,也是鑑於唐末以來驕兵悍將不斷犯上作的歷史訓而採取的防止叛的重要措施。

五代以,李唐王朝制定的《唐律疏議》是我國封建社會儲存下來較完整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涉及當時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民族關係等各個方面,其中有軍事法律幾十條,包括徵發、召募、調、宿衛、戍守、作戰、兵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對五代軍事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唐御史臺奏請說,制定刑法律令,一定要符唐朝的舊制③。天福十二年(947年),南唐馮延魯擅自出徵福州,被吳越軍隊打敗,御史中丞江文蔚彈奏竊朝廷大權的馮延己④、魏岑一夥人:“福州之役,岑為東面應援使,而自焚營,縱兵入城,使窮寇堅心,大軍失。軍法留畏懦者斬。律雲主將守城,為賊所,小固守而棄去,及守備不設,為賊掩覆者皆斬”⑤。知制誥徐鉉、史館修撰韓熙載也上表說:“(陳)覺、

(馮)延魯罪不容誅,但(宋)齊丘、(馮)延己為之陳請,故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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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冊府元》卷六六,《帝王部·發號令五》。

③《舊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

④此據《南唐書注》和《資治通鑑》,也有史料作馮延巳。

⑤《十國秋》卷二五,《江文蔚傳》。

下赦之。擅興者不罪,則疆場有生事者矣;喪師者獲存,則行陳無效者矣。請行顯戮以重軍威。”①這裡所指的擅興、留怕敵、失守城池等罪名,與《唐律疏議》中有關軍隊行軍作戰的某些法律規定相同。儘管五代各國制定的律令格式已全部遺佚,但我們參照唐代的軍事法律,結五代的锯涕事實,仍可以瞭解五代軍事法規的大致情況。

五代戈擾攘,戰爭頻繁,各國統治者為奪取戰爭的勝利,實行有關軍隊作戰的法規極為嚴厲。據史料載,梁太祖曾規定,凡將校戰疆場,他們所統領的兵士全部處,稱為“跋隊斬”。這引起梁兵士們的強烈反抗。開平二年(908年),晉軍佔領潞州,梁朝大將李思安久不下,傷將士上萬人,梁太祖將李思安削職為民,監軍楊貞被處。開運元年(944年),契丹十餘萬大軍南下,在澶州(今河南清豐西)一帶與晉軍發生戰,晉護聖指揮使協霸叛投敵,逃入契丹軍中,其全家被誅殺。護聖第二軍都指揮使安重懷、指揮使烏韓七、監軍何彥超等臨陣膽怯,手失兵仗,也都被處。周世宗為嚴肅軍事法紀,堅決按軍法從事,將高平作戰敗將樊能、何徽等全部殺

周世宗出征南唐,時期集中兵荔拱打壽州。南唐壽州節度使劉仁贍在壽州城內孤軍奮戰,曾主南唐齊王李景達准許他出城決戰,未得批准,憂鬱成疾。顯德四年(957年),劉仁贍子劉崇諫夜晚泛舟偷渡淮河,準備周營地,被南唐兵士抓獲。劉仁贍將劉崇諫耀斬示眾,左右軍校都不敢出面營救。監軍使周廷構哭于軍門,要釋放封崇諫,劉仁贍不準。周廷構又救於劉仁贍夫人,夫人說:“妾於崇諫非不也,然軍法不可私,名節不可虧;若貸之,則劉氏為不忠之門,妾與公何面目見將士乎!”③命迅速斬殺。劉仁贍夫嚴格執行軍法,大義滅,在古代封建社會是不多見的,傳為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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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11五代十國 軍事史(出版書)

中國 軍事通史之11五代十國 軍事史(出版書)

作者:方積六 型別:校園小說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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